九十六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簡章

壹、考試日期:96年8月22日至26日。

貳、考試地點:分北部(台北) 、中部(台中)、南部(高雄)三考區舉行。

參、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項考試: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三、    民國78年12月29日土地法第37條之1修正公布施行前已從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業務,且於修法後仍繼續執業未取得證照,並有地政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者。

肆、應試科目:

    

一、普通科目:  國文(作文與測驗) 。

二、專業科目:

    民法概要、土地法規(包括土地法及其施行法、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土地徵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地政士法及其施行細則)、土地登記實務(包括土地登記規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中第三編土地複丈及第四編建築改良物測量、土地登記及土地測量之申辦與作業程序)、土地稅法規(包括土地稅法及其施行細則、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稅捐稽徵法及其施行細則、房屋稅條例、契稅條例)。

註:各科試題題型,除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

伍、及格標準:

    

一、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為及格。

二、    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 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10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三、    但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0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陸、報名有關事項:

    

一、    報名日期:96年5月 (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二、    報名方式:網路報名或通訊報名,不論採何種方式報名,均須郵寄報名表件。

三、    郵寄報名表件地點:11602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

四、    報名應繳費件:

(一)    報名履歷表。

(二)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    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構出具之僑居證明。

(四)    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    報名費新台幣1000元。